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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土壤”要还旧债莫添新债
发表时间:2017-8-7  文字 〖 〗  阅读次数:3370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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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近日召开的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会议指出,制定《办法》是《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的明确要求,对于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良好的土壤环境是农产品安全的重要保障,是人居环境安全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不容乐观,土壤环境保护压力很大。一方面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许多被污染的土壤等待修复。另一方面旧债未清,每一天还有数不清的新债在累积。因富裕程度提高而剧增的生活垃圾、化工厂淘汰、搬迁所遗留的大量化工垃圾,甚至是对环境和人体有潜在巨大危害的危险废物,都在被大量不规范地倾倒、掩埋在某个角落,污染的河水用于浇灌农地。因此,我国农用地土壤环境面临着修复和保护的双重压力,在修复的同时更需要保护,不能再添新债。

  这几年,许多地方把一些重污染企业迁移到了工业园区,但原厂区土壤“很受伤”,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必须对其进行修复。要让每一块土地进行“去毒疗伤”,实现“重生”,其背后付出的代价可想而知。土地修复不但成本非常高,动辄就是几千万、几亿。而且土壤是固体不同于水体,很多污染物是跟土壤颗粒结合的,不是想分离就分离的,一旦处理不好,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土十条”强调“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原则,实际操作中却经常会遇到找不到污染责任主体,或污染企业无力赔偿的局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国耕地修复均属于“示范工程”,污染者没有承担消除污染或环境修复的责任,而是由政府兜底,其实是公众来埋单,那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污染农田的修复,不应该由全民为这些污染企业埋单。我国环保的基本原则当中就包含了“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这么一条,强调开发者产生污染和破坏要承担责任。从这一点来讲,有关部门必须让那些污染企业来还“债”,让他们埋单。必须采取“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收益”的方式,用经济手段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才能不会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才能让《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得到真正实施,在清除旧债的同时不再添新债。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需要对农用地土壤进行治理与修复的,污染责任人应当委托有能力的技术单位根据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编制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治理与修复活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对被修复的土壤造成新的污染。也就是说,这一办法明确了土壤污染修复的责任主体,同时也对土壤的保护进行了明确,既要求还旧债,又不得添新债,充分体现了“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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